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6585号
申请人: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根溪股份合作经济社地段地块四自编二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52845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凤凰山工业园五贤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574911241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000501XH。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354.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354.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36.77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