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6585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25.16元、财产保全费2036.77元,合计4961.93元(原告已预交),由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