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幕墙有限公司

佛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中建幕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6585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25.16元、财产保全费2036.77元,合计4961.93元(原告已预交),由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