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幕墙有限公司

武汉大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建幕墙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7101民初419号 原告:武汉大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丰北垸特1号(蓝焰物流基地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凤凰山工业园五贤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大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康物流公司)与被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幕墙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康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建幕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康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526295.3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0000元并以526295.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0月2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至2022年6月期间,原、被告签订了5份运输协议及2份物流合同,总计从事10个项目的运输服务,合计运费3126800元。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道路运输服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运费,尚欠526295.3元未付。原告向被告多次追索无果,遂于2022年8月30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在2022年9月5日前支付欠付运输费及相应利息,但被告仍未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中建幕墙公司辨称,对欠款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原告计算的利息过高,希望驳回原告第二、三项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康物流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运输协议及物流合同,证明原、被告签订运输协议及物流合同的事实。 证据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被告就总金额与欠款金额进行了核对并达成一致。 证据三、武汉大康物流有限公司对账单及付款计划,证明被告与原告进行对账,并提出付款计划。 证据四、律师函,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过运输费的事实。 证据五、发票、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表,证明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开具发票。 证据六、中建付款明细、中建对账总表、长沙华远华时代项目运输货损赔偿协议,证明原告已在欠款总额中扣除了已支付的2450000元及赔偿的155504.4元。 被告中建幕墙公司对原告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中建幕墙公司无证据向本院提交。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至2022年6月期间,原告大康物流公司与被告中建幕墙公司先后签订《中建幕墙有限公司白沙洲**项目运输协议》、《中建幕墙有限公司常西湖项目运输协议》、《中建幕墙有限公司升源金锣湾广场项目运输协议》、《中建幕墙有限公司厦门航空总部大楼项目运输协议》、《中建幕墙有限公司华远华时代项目运输协议》及二份《中建幕墙有限公司物流合同》。2022年9月2日,原、被告通过微信进行对账确认了欠款总金额及付款计划。被告当庭自认欠付原告运输费用526295.3元。 本院认为,原告大康物流公司为被告中建幕墙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大康物流公司履行完毕运输业务后,中建幕墙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运费。中建幕墙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认可欠付大康物流公司运费526295.3元的事实,中建幕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大康物流公司主张中建幕墙公司支付运费526295.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建幕墙公司未及时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给大康物流公司造成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大康物流公司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及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大康物流公司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大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运费526295.3元; 二、被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大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0000元,并以52629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0月2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3元,由被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梁 妍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