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3921号
原告:北京海宇华业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欣海北街50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
原告北京海宇华业彩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海宇华业彩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海宇华业彩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红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