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民初1414号
原告:安徽荆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凤亭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3124562(1-1)。
法定代表人:张命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锋,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厂金隅爱乐屋建筑节能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河
北省廊坊市大厂县夏垫镇夏安南路269号金隅现代工业园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077484277W:
法定代表人:高恒垚,总经理。
被告:北京爱乐屋建筑节能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高新建材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17744015J。
法定代表人:赛宝,董事长。
原告安徽荆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厂金隅爱乐屋建筑节能制品有限公司、北京爱乐屋建筑节能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荆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厂金隅爱乐屋建筑节能制品有限公司、北京爱乐屋建筑节能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荆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荆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厂金隅爱乐屋建筑节能制品有限公司、北京爱乐屋建筑节能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20元减半收取5360元,由原告安徽荆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戚明贵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顾文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