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28民初290号
原告北京市美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093号商-077。
法定代表人秦红伟。
委托代理人王伟龙,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大厂金隅爱乐屋建筑节能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县金隅现代工业园。
法定代理人岳德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美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厂金隅爱乐屋建筑节能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北京美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爱国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铁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