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3007号
原告:杭州汉邦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径山镇双溪村2幢。
法定代表人:孙冬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德荣、高允,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厂金隅爱乐屋建筑节能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县夏安路东侧芮屯段。
法定代表人:高恒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汉邦建筑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厂金隅爱乐屋建筑节能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汉邦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汉邦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汉邦建筑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汉邦建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春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