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金隅爱乐屋建筑节能制品有限公司

安徽荆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大厂金隅爱乐屋建筑节能制品有限公司、北京爱乐屋建筑节能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财保30号

申请人:安徽荆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凤亭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3124562(1-1)。

法定代表人:张命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锋,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梦娟,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厂金隅爱乐屋建筑节能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县夏安路东侧芮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077484277W。

法定代表人:高恒垚,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爱乐屋建筑节能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高新建材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17744015J。

法定代表人:赛宝,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荆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厂金隅爱乐屋建筑节能制品有限公司、北京爱乐屋建筑节能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安徽荆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金额7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厂金隅爱乐屋建筑节能制品有限公司、北京爱乐屋建筑节能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安徽荆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朝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