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金隅爱乐屋建筑节能制品有限公司

北京威卡日盛门窗有限公司与大厂金隅爱乐屋建筑节能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35578号
原告:北京威卡日盛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四惠桥南侧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内灯饰区A10-11号。
法定代表人:戴熙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林,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厂金隅爱乐屋建筑节能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县夏安路东侧芮屯段。
法定代表人:高恒垚,总经理。
原告北京威卡日盛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厂金隅爱乐屋建筑节能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威卡日盛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威卡日盛门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威卡日盛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柏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郭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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