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3民初727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栗庄村。
法定代表人:吉世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联合小区3幢3单元7楼27号。
法定代表人:蒋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辛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下蜀镇人民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辛,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辛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苏1183民初7277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辛中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73584.29元。现因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辛中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73584.2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 静
人民陪审员 张士华
人民陪审员 夏正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