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蛟龙分理处诉被告某某、某某、某某、*本宣、四川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6民初795号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蛟龙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区。
负责人:黄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琤,女,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该分理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该分理处员工。
被告:***,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女,195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男,194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四川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蒋辛。
被告:***,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女,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蛟龙分理处诉被告***、***、***、*本宣、四川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康邦礼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