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2执41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01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平昌区,居民身份证号号:×××。
被执行人:北京海川一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乙10号6层606室。
被执行人:北京四维通联电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置业大厦16号院4号楼1101。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西民初字第33405号判决书,**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海川一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海川一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海川一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海川一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纪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