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金霖井下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大庆某某井下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民初4944号
原告:大庆**井下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与龙十路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684872685N。
法定代表人:赵翠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东,黑龙江大公(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新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702878037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军,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大庆**井下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大庆**井下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以案外人姜永武替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占玲向原告大庆**井下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全部借款50万元(2020年11月13日还款10万元、2020年12月11日还款30万元、2020年12月18日还款10万元,其中2020年12月11日还款为姜永武建设银行6214661021012222转给任玉凤交通银行6222600370003069478)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井下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3650元,退还原告750元。
审判员  江小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思佳
书记员卢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