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322民初447号
原告:***,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人,系冀双娥长女。
委托代理人:白雪林,男,山西诚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彦青,女,山西诚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盂县仕铭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默妍芬,女,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山西省盂县秀水镇中兰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盂县仕铭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聂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