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5637号
原告(被告)***,女,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旗,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西安樊登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薇,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西安樊登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樊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被告)***、被告(原告)樊登公司均于2022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被告(原告)樊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原告)西安樊登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后收取10元,原告(被告)***负担5元、被告(原告)西安樊登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元。
审判员 穆 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汤云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