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樊登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樊登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25513号
原告西安樊登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薇,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西安樊登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西安樊登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因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曲江)[2021]第213号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两案基于同一事实,互为原、被告,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陕0113民初25637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穆      瑾
 
二〇二一年 九 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汤  云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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