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7498号
原告:西安***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1119632XW。
法定代表人:叶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樊登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UQ26C9F。
法定代表人:吴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樊登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计236元,由原告西安***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雷 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党 鹏 英
打印:扈艳红 校对:张石磊 2020年 月 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