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271民初4090号
原告:海南鑫家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港澳工业开发区兴业路19号浩业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花卉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南鑫家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海南鑫家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鑫家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鑫家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99.44元(原告已预缴5049.7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鑫家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49.72元。
审判员 吴坤泰
二○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方 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