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106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海南花卉大世界木棉花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商之夏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商之夏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调解书只能怪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琼0106执1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石 磊
审判员 余 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