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卷烟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3187号
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卷烟厂、青岛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曾于2015年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理后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民终7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5)北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查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44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17)鲁民终1743号案件,该案尚未审结,而该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有直接影响,故本案暂不具备处理条件,当事人可待条件具备后再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19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媛 审 判 员  田文静 人民陪审员  何冬梅
书 记 员  孙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