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烽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执恢2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民终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烽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1121732元,执行费78522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徐 晓 审判员  王熙中
书记员  王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