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执1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民终1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8)鲁02执19号立案执行,立案标的×元。
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青岛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向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对青岛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向青岛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元。根据核算,青岛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元,利息×元,一审诉讼费×元,共计×元。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不再主张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青岛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扣划×元,查封奥迪牌车辆一部(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其应付给青岛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竣工违约金×元从青岛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中抵扣。违约金×元加上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元,共×元。相互抵扣之后,青岛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付给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元,再扣除法院依法从青岛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的×元,青岛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付给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元,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院执行费×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因青岛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执行费亦由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款项本院已依法从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民终17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