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烽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执132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青岛烽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重庆南路**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烽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传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02471.21元,扣除执行费78522元,余款发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经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