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终7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华阳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重庆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卷烟厂,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孟庄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传***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卷烟厂、原审被告青岛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48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綦晓声
审判员徐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