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3民特10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申请人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8年1月11日经青岛市李沧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3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刘端贵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55000元,双方之间就刘端贵的人身损害纠纷一次性解决。并且申请人***自愿放弃以任何形式继续向申请人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今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二、如果申请人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约定履行,则申请人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支付申请人刘端贵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经青岛市李沧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