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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青岛有德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忠新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鲁0213民初1400号
原告:周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英,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有德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99031574B。
法定代表人:李善一,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清,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忠新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上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80394644N。
法定代表人:陈相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祥,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文昌路26号甲-17-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863583408K。
负责人:陆琪,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宝,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蒙,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上苑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13716973N。
法定代表人:徐国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红,青岛市南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清,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周某与被告青岛有德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忠新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被告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系青岛博海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工人,2016年10月1日11时许,原告与工友在被告4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和达璟城建筑工地工作中,因被告1青岛有德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水泥泵车操作不当,发生意外,原告被当场甩出。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解放军第四〇一医院住院治疗、并手术,于2016年10月12日出院,共住院11天,故原告诉至我院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周法国的赡养费、被抚养人周昕钰的抚养费共计221239.4元。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出院后护理费、误工费、再医费等待鉴定后再按实际费用依法追加。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医疗费的主张,并放弃对被告青岛忠新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被告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经法庭询问和释明,原告明确表示不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周某某系原告之父,周某某1系原告之女,原告对该二人具有赡养、抚养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有德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XX共同赔偿原告周某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被扶养人周某某和周某某1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于2017年8月20日前付清,并打入开户行为:青岛农商银行雍翠华苑支行,账号为:62×××54,户名为:周某的银行卡内。
二、因2016年10月1日的事故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争议,原告不得再向五被告另行主张权利。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1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0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海伟
人民陪审员  刘玉芳
人民陪审员  江 雪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王晓艳
书 记 员  宫艺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