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凯萨制本厂有限公司与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张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3民初3107号
原告:青岛凯萨制本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华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系青岛凯萨制本厂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青岛凯萨制本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张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青岛凯萨制本厂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凯萨制本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宗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