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3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和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明,北京市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元律师是所律师。
被执行人*先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元律师是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岛和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先花、**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该案(2013)*商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本案本金人民币490909.3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64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商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