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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和达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尤家下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和达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尤家下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16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13执9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和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清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尤家下河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申请执行人青岛和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尤家下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0日审结,该案(2015)*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22160688.52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301.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241990元,其中包括本案本金人民币22160688.52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301.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9642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