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鲁0213民初1399号
原告:周本世,男,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英,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有德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99031574B。
法定代表人:李善一,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清,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忠新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上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80394644N。
法定代表人:陈相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祥,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文昌路26号甲-17-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863583408K。
负责人:陆琪,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宝,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蒙,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上苑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13716973N。
法定代表人:徐国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红,青岛市南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清,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周本世与被告青岛有德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忠新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被告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本世系青岛博海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工人,2016年10月1日11时许,原告与工友在被告4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和达璟城建筑工地工作中,因被告1青岛有德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水泥泵车操作不当,发生意外,原告与其他两位工友被当场甩出二三米远。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解放军第四〇一医院抢救,后转入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并手术,并在青岛市中心医院做康复治疗至今,故原告诉至我院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械费、被扶养人周法国的赡养费、被抚养人周怀海的抚养费共计601094.37元。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出院后护理费、误工费、再医费等待鉴定后再按实际费用依法追加。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医疗费的主张。经法庭询问和释明,原告表示不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自愿同意按照二级伤残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并在此基础上与各被告进行调解。周法国系原告之父,周怀海系原告之子,原告对该二人具有赡养、抚养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五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周本世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被扶养人周法国和周怀海的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0万元,其中被告青岛有德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XX共同赔偿原告周本世40万元,被告青岛忠新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本世20万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赔偿原告周本世50万元,被告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本世20万元,以上款项均须于2017年8月20日前付清,均打入账号为:62×××73,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流南路支行,户名为:周本世的银行卡内。
二、因2016年10月1日的事故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争议,原告不得再向五被告另行主张权利。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1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0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本世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海伟
人民陪审员 刘玉芳
人民陪审员 江 雪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王晓艳
书 记 员 宫艺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