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青岛誉康特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3民初4478号
原告: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上苑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青岛誉康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傍海南路**乙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青岛誉康特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青岛誉康特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9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叶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项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