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13民初10975号
原告: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上苑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13716973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
原告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就与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向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青李劳人仲裁字[2023]第126号裁决书,***不服该裁决,已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案号为(2023)鲁0213民初10360号。现原告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应予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鲁0213民初1036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