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2民初1372号
原告: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庆丰分公司,营业场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村大**组。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渌湘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津口东路渌湘大厦6、7、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市渌口区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津口东路1号环保局大楼二楼。
负责人:**。
原告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庆丰分公司与被告株洲渌湘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市渌口区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庆丰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庆丰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97.45元,减半后收取计6998.73元,由原告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庆丰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姣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