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世分公司、株洲渌湘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2民初1354号
原告: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世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渔场一分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渌湘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津口东路渌湘大厦6、7、8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市渌口区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津口东路1号环保局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世分公司与被告株洲渌湘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市渌口区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世分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世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世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50.09元,减半收取25025.05元,由原告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世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姜 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