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03民初625号
原告:***,男,199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柳林县。
被告: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埕口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限定时间内未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