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岛里兄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3648号
原告:青岛岛里兄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川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DM70E8D。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通济新区长江二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埕口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32112G。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岛里兄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青岛岛里兄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岛里兄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坤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