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6838号
原告:**,男,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翔文,山东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6号705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之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广州北路136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埕口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青岛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源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