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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6838号 原告:**,男,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翔文,山东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6号705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之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广州北路136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埕口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青岛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源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