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运忠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1331号 申请人:烟台运忠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路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3CKJYD7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埕口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32112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运忠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运忠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运忠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运忠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