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14903号
原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解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