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执3317号
申请执行人万后干,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北京塞维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国槐街2号1号楼-212。
法定代表人,***。
万后干与***、北京塞维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2民终17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后干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塞维斯建设有限公司案款共计173,742.00元(其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塞维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北京塞维斯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万后干达成执行和解,且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案款共计123,742.00元(含被执行人***给申请执行人万后干办理的保险理赔金75,000.00元),申请执行人万后干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申请剩余50,000.00元案款继续向被执行人北京塞维斯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123,742.0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50,000.00元整(未包括相应的利息),本案未缴纳执行费2,506.13元,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