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428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塞维斯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北京益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北京塞维斯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北京益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计7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谢 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