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益万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塞维斯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单银地宾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1执15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塞维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国槐街2号1号楼-2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北京赛维斯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北京***单银地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343号。 法定代表人程万林,经理。 北京塞维斯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单银地宾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47 287.20 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14536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塞维斯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汪 霄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杨 静 书 记 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