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175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后干,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国槐街2号1号楼-2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
上诉人万后干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4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于2022年1月11日公开开庭,上诉人万后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后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及***公司连带赔偿万后干372824.11元;3.一、二审诉讼费由***及***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的过错比例错误,应当由***及***公司对全部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未对万后干进行过任何安全培训,亦未配备相应的安全措施,万后干不存在故意及重大过失行为,不应承担70%的责任;2.***公司作为专业的建筑装饰公司具体承接了朗园舞蹈培训项目改造工程,其将装修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进行施工,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一审法院对于***公司与***之间签订的《项目施工协议》内容做选择性摘取,从《项目施工协议》内容来看,***公司对现场施工工人进行实质管理和约束,其作为现场施工人员装修利益的获得者,在发生事故后也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4.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不能严苛提供劳务者责任,应由用工主体承担更多的责任。
***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万后干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万后干的损失应该由***承担。
***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但并未提起上诉,不同意万后干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我认为责任不应由我一人承担,应当由我与***公司一同承担。
万后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万后干医疗费112779.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97200元、护理费15000元、交通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30240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86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3150元、二次手术费30000元,共计607800.68元;2.***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甲方)***(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与(乙方)***签订了《项目施工协议》,主要约定:项目施工名称为“朗园舞蹈培训项目改造”,施工工期自2019年12月27日始20天;甲方以固定总价形式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共计130000元,此价格减去水泥沙浆找平和35米电线管,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搬运费、管理费、人工费、报验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所有参与本项目的工人全部按照260元/日工资标准;乙方应当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全部责任;要求持证上岗的工种,乙方不得雇佣无证人员;2.万后干于2020年1月14日到上述工地做工,当天工作中因梯子打滑梯腿并拢,致使万后干摔伤;3.万后干伤后被送至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救治,住院治疗13天,出院诊断“肱骨髁间髁上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高血压病”,出院医嘱“休息一个月,一个月后门诊复查;定期换药,术后2周拆线,石膏托固定6周;患肢适当功能锻炼;不适随诊”;4.万后干于2021年3月5日在南京鼓楼医院住院1天,行“左肱骨内固定装置去除术”;于2021年7月2日在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4天,行“左肱骨远端骨折术后**针内固定取出术”;5.***共为万后干支付了医疗费98057.94元;6.双方就后续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万后干于2020年12月诉至法院,一审审理中,经北京***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万后干左肘关节活动功能障碍程度属于九级伤残;建议万后干的误工期为250-270日、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为60-90日;万后干支付了鉴定费3150元;7.经法院审核,万后干因此次受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至目前为止)包括医疗费112684.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50元/日*18日)、误工费67600元(260元/日*260日)、护理费11250元(150元/日*75日)、营养费3750元(50元/日*75日)、残疾赔偿金323271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086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150元,共计532605.88元;8.万后干称其已在北京从事装修工作20年;万后干称***支付的医疗费中有一万元是自己从工友华占国处借的,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9.***称将油工项分包给华建国且万后干系华建国招录,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10.***(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变更名称为***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公司提交的《项目施工协议》,可见***公司将朗园舞蹈培训项目改造工程转包给了***,因此相应的劳务关系发生在万后干与***之间,与***公司无关,故法院对万后干向***公司主张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万后干在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双方陈述的受伤和治疗经过,经法院综合考虑,酌定***的过错比例为30%、万后干的过错比例为70%,赔偿数额按过错比例计算;对万后干应获得的合理赔偿,以法院按责核算的为准,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已经支付的费用98057.94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万后干主张的二次手术费,因尚未实际发生,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万后干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对***不认可《项目施工协议》的效力及不同意赔偿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就万后干所称自借一万元医疗费及***辩称油工项分包等事实,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除***已经支付的98057.94元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再赔偿万后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723.82元;二、驳回万后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各方应承担责任的认定是否适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万后干于2020年1月14日摔伤,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规定。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万后干受***雇佣,在从事朗园舞蹈培训项目改造过程中受伤,其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万后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的风险性缺乏预判,未做到安全操作,造成自身受到伤害,其本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考虑到本案具体案情及各方当事人陈述,本院酌情确定万后干承担50%的责任比例。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亦包含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即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他人损害。***作为万后干的雇佣者,未为万后干提供安全设施,未进行充分的安全操作教育,且对事故现场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应当承担监管失职的责任。***公司虽辩称已将朗园舞蹈培训项目改造工程转包给了***,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依据其公司与***签订的《项目施工协议》可知,第一,***根据工程需要雇佣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工人,***配合***公司在施工现场安装摄像头与打卡机,***公司对工地考勤实时管理。第二,***按进程批款,***应对应发工人报酬按照工地考勤记录核算,并按照***公司批款制度执行,***向***公司出具工人签收的单据。第三,施工过程中,***需服从***公司管理。第四,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必须张贴***公司标志及公司**,施工现场的材料安装按照种类分类堆放整齐,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公司制服,禁止未穿工作服的人员进入。综合双方协议约定内容,本院认为,***公司以签订施工协议的方式名义上将施工工程全部转包给***,但其公司实际上对施工过程、现场管理等进行管控,***公司亦应承担监管失职的责任。据此,***公司、***对万后干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现万后干上诉主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确定万后干各项损失数额合理,本院不持异议,***公司、***应对万后干各项损失的5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万后干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45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45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除***已经支付的98057.94元外,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再赔偿万后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8245元;
三、驳回万后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39元,由万后干负担3107元(已交纳),由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负担9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495元,由万后干负担830元(已交纳),由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3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负担183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