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威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技有限公司、吉安市威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4775号
原告:******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438号恒茂梦时代国际广场7栋办公楼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056421875M。
法定代表人:黄宗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炳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美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安市威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和气路西侧新桥安置房20#号楼龙湖大厦蓝堡湾1-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322584360N。
法定代表人:罗军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威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技有限公司与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元(已减半收取),由******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范友子
书 记 员  鲁念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