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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9民初1638号
原告:吉安市威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和气路西侧新桥安置房20#号楼龙湖大厦蓝堡湾1-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322584360N。
法定代表人:罗军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苹,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福县林业局,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泸水河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29014841396Q。
法定代表人:王陶元,局长。
被告: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1942210D。
法定代表人:周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安福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武功山大道广电大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759986944G。
负责人:彭卫东。
原告吉安市威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福县林业局、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安福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吉安市威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威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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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威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用1070元,合计2320元,由原告吉安市威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倪青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