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5946号
原告:豪尔沃(山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苓芝街南高新三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潍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高密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高密市*********。
负责人:***,经理。
被告:潍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社区桃园街8999号山东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基地9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豪尔沃(山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高密第二分公司、被告潍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豪尔沃(山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