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尔沃(山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模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豪尔沃(山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4671号之二 原告:**模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村工业区***道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豪尔沃(山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苓芝街南高新三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模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豪尔沃(山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模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68元、保全费2532元,由原告**模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振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