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4671号之二
原告:**模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村工业区***道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豪尔沃(山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苓芝街南高新三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模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豪尔沃(山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模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68元、保全费2532元,由原告**模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振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