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埔钰电机有限公司

重庆埔钰电机有限公司与北京风明正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4085号
原告:重庆埔钰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造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347906XQ。
法定代表人:青仁才,职务:总经理。
被告:北京风明正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云路**院****03信用代码91110106MA01RC1980。
法定代表人:唐雪辉。
原告重庆埔钰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埔钰公司)与被告北京风明正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埔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风明公司退还埔钰公司货款64510元;2.风明公司赔偿埔钰公司因不能交货造成的损失19353元和成交服务费12254.9元;3.诉讼费及误工费等一切费用由风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风明公司伪造代理证书,骗取埔钰公司的信任,双方分别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7月29日、2020年8月13日、2020年8月17日签订了四份《变频器风机合同》,约定由埔钰公司向风明公司购买接触器、变频器、冷却风机、减速机配件和水泵。合同签订后,埔钰公司先后向风明公司支付了货款64510元,风明公司未按约定交付货物,同时在2020年8月25日之后再也无法联系。经埔钰公司到风明公司注册地找寻,发现该注册地并无风明公司。风明公司的诈骗行为给埔钰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8月31日,埔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青仁才以风明公司诈骗为由向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报案,该局已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侦查。埔钰公司据以提起的本案诉讼涉嫌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驳回埔钰公司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埔钰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钟雨锋
人民陪审员  辜忠庆
人民陪审员  贾海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春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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