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埔钰电机有限公司

重庆埔钰电机有限公司与淄博淄鼓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28960号
原告:重庆埔钰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造漆村20栋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347906XQ。
法定代表人:青仁才,总经理。
被告:淄博淄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徐家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C25YC20。
法定代表人:彭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埔钰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淄鼓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埔钰电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重庆埔钰电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埔钰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埔钰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曼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曾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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