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7496号
原告:北京昊志日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朱房路16号院1号楼配套公建房503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刚佳杰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昌平路97号6幢401(昌平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昊志日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刚佳杰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市房山区建设工程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成重虎进行调解,原告北京昊志日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刚佳杰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昊志日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昊志日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昊志日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